市卫生健康委、市中医局近期会同相关部门起草《北京市中医药条例(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)》及说明,已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上公布,即日起到6月28日公开征求意见。依据草案,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感染性疾病科,按照标准设置发热门诊、肠道门诊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科室。
草案明确,市、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标准,至少举办一所承担区域中医医疗中心功能的中医医疗机构。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、专科医院、康复医院、妇幼保健院等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,按照要求配备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床位,健全中西医协同工作机制,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中医药科室。本市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。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,市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制定防治方案,实行中西医联合救治。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感染性疾病科,按照标准设置发热门诊、肠道门诊及其他与传染病防治相关的科室。
举办中医养生保健机构的,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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