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,国家药监局发布的“关于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(2020年第45号)”显示,经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等9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,标示为成都锦华药业有限责任公司(“成都锦华药业”)等10家企业生产的10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。
公告披露,此次不合规药品包括标示生产企业为成都锦华药业生产的“吡嗪酰胺片”;四川成都同道堂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“兰索拉唑肠溶片”;海南斯达制药有限公司、海南新世通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“注射用炎琥宁”;江西京通美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“柴黄颗粒”;吉林玉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“明目上清片”;辽宁海洲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“维血宁颗粒”;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“广藿香”;四川菩丰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“黄精”;平凉市永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“秦艽”。
公告显示,上述药品不符合规定项目包括“含量测定”、“形状”等。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,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、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,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。